《公》监高禁止的法条,61条规定规定是,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刑法》165条规。1、《公》 61 条规定,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 事损害公司利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 归公司所有; 2、《刑法》 165 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事、经 。
公监高禁止的法条规定: 《公》一百四十八条,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所谓禁止义务,是指事、高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宜春宜丰县商标法律师咨询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突的事务。根据公和实。
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自己对本行业熟悉的优势,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其任职公司相同的营业高管的限制合同高管禁止协议本,有的甚至直接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其他资源 公关于限制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相关规定,侵害公司的利,但却有公司采取法律行。认定事高管违反禁止义务的前提条件:“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阅读提示】 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挂名事是否具有公上的禁止义。
公规定了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突的事务。由于。我国《公》149条1款5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